【教你做天王】專欄文章 ——補習師的定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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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習師的概念在2012年由當年仍然在中文大學任教的歐陽偉豪博士提出。他認為一般人對補習行業的批評都是由「老師」這個名銜而起,只要甩掉這個「光環」就可以把角色重新定位,不但可以減少對傳統教育的衝擊,也可以更明確地分工,令補習行業更趨專業化。

 

補習社有「學校」之責  卻無「學校」之利

 

現行法例下,補習社定義含糊。根據《教育條例》,「學校」是指任何機構在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、幼稚園、小學、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 … …。」換言之只要符合以上描述的個人或機構都需要向教育局申領牌照,否則即屬違法。有關當局眼中,補習社就是「學校」,必須履行接受監管的義務,然而這批「學校」並不享有「學校」的權利,由於被歸類為「其他」,所以無權接受教育局對一般學校的支援。

 

假如補習師不是老師,就不必一定要有學位教師教育文憑 (PGDE),而且應該專職於考試技攷訓練。有人說教育不應該著重操練技巧,但如何定義教育呢? 在網上有這樣的一個說法:「教育,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:廣義的教育泛指一切傳播和學習人類文明成果 … … 狹義的教育專指學校教育,即制度化教育。」廣義說法下,任何一個人啟發另外一個人的活動皆可稱為教育,所謂「三人行必有我師」的「師」便符合這個條件。補習當然也屬於前者;既然被歸類於「其他」即是制度以外的活動,那就不符合教育的狹義了。

 

照道理所有演講活動,只要同時超過8個人,如果沒有註冊,即屬違法;但顯然現時當局不以前者定義教育,卻以另外一個標準要求補習社註冊。在這種混亂的邏輯下,香港的補習行業不尷不尬地存活了超過四分之一世紀。

 

專欄作者﹕精英匯集團主席梁賀琪

原文於2020年8月20日刊登於頭條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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